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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十不准

发布时间:2023-05-17  点击次数:


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职业行为,展示良好形象,聚焦学校作风建设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特制定“十不准”如下:一、不准妄议国家大政方针政策;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;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;热衷于宗派主义、圈子文化、码头文化,搞团团伙伙;搞两面派、做两面人等行为。二、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违规发放或领取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公款旅游;违规收受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;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违规吃请。三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、配偶、子女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、入学、就业、出国培训、进修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。四、不准发布未经单位审核的文件和工作信息;在工作群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;点赞违反法律法规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、信息等;工作时间观看娱乐视频、玩游戏、炒股票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等。五、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,以及在职称评审、评先评优、考核、推荐、项目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恶意诋毁他人。六、不准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私设“小金库”;违规使用公款;虚报冒领;违规经商、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。七、不准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;组织参加带有“小圈子”性质的“老乡会”“校友会”“战友会”等违规吃喝;组织参加上下级、同事之间出入私人会所、住宅小区、写字楼等隐蔽场所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吃喝。八、不准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出现“门好进、脸好看、事不办”问题,以及语言粗暴、态度生硬、敷衍塞责、刁难服务对象等行为。九、不准擅自离岗、脱岗;迟报、瞒报紧急突发事件、重大事项或涉及敏感等情况。十、不准违背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